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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增勇 2009年03月14日 聯合報(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台社成員)

報載規劃中的長照保險初步決議將家庭成員照顧納入保險現金給付範圍。站在家庭照顧者的立場,我們對此深表歡迎,因為它代表著以往由家人獨自承擔的照顧責任,將由社會成員共同承擔。

這背後的意義是,長期照顧是台灣人民的基本權益,失能者的照顧應由國家提供,因此,家庭成員的照顧不再是基於家庭倫理責任的無酬勞動,而是受雇於政府的有酬勞動。從這個角度而言,長照保險的實施已經不只是財務籌措的安排,更是對以女性為主的性別化家庭照顧分工的傳統,提出的文化挑戰。長久被隱形在家庭中的照顧者,他們的辛苦與貢獻終於被社會看見。






但是,納入長照給付項目,只是提供從事無酬家務勞動的女性照顧者從性別壓迫中被解放的可能架構,對於後續規劃細節,我們有以下建議。

現金給付水準將反映社會對家庭照顧的價值評斷,國際經驗將家庭照顧給付水準原則分為三種:以照顧者以往工作薪資給付、將照顧者視同照顧服務員給薪、與僅提供象徵性酬勞。我們不敢期待依照顧者以往工作薪資補償,儘管其對性別不平等現象最具改革性;但我們期待政府將家庭照顧者視同國家聘僱的照顧服務員並給予相同的薪資。尤其家庭照顧者將被要求接受訓練,他們的照顧品質不亞於國家聘用的照顧服務員,在同工同酬的原則下,家庭照顧者提供的照顧不應被貶抑。

其次,家庭照顧者在照顧者的選擇過程中要有發言權。現金給付最大的危險,是讓國家用金錢將家庭照顧者視為理所當然的照顧者,反而讓女性更陷入家庭照顧者的角色。長照保險讓照顧成為權利;既然是權利,就代表家庭照顧者具有選擇權,而免於經濟、社會與文化上的壓迫。

因此,在需求評估階段,家庭照顧者不應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照顧資源」,而應該被視為「潛在的案主」。在選擇照顧者的過程,家庭照顧者要給予「說不」的權利。

長久以來被家庭化的照顧責任,透過國家公共化的介入,我們期待未來的失能者都可以得到應有的照顧;選擇照顧家人的家庭照顧者可以在照顧工作中享有經濟收入的保障與社會認同;而選擇讓外人照顧的家庭照顧者,可以免於「不孝」的社會指責,充分實踐自己的人生目標。如此,長照保險就不只是為健保財務赤字解套的替代方案,或是政治人物急於兌現的競選支票,而是建立台灣兩性平權的重大文化工程。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Column/2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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