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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與檢察官破門而入,大搜特搜,取走了硬碟與光碟,上面有色情!


這就是罪證!這是過去經常發生的事....

國家在取締色情時,我們保持了緘默,我們沒有捍衛別人的隱私權,

我們沒有抗議法律任意打壓色情...

於是,今天國家開始進入學生宿舍搜查MP3。

當家家戶戶寬頻上網,每家自行架設網站,開放資料夾供人ftp等等時,

如果今天我們還保持緘默,那麼明天就是你的家裡硬碟被任意搜索,

不論裡面裝的是色情還是MP3。 



以下這篇文章是以很簡單的語言,向不懂這個問題的大眾介紹相關問題。

但是其立場和我們不同。請讀者明鑑。

  Napster引發的倫理問題


  


   羅什沃斯·M.·基德爾


  


  


   當您讀到這篇文章的時候,Napster可能已成爲歷史。


  


   不過,除非您是一個流行文化迷、技術愛好者或者年齡在25歲以下,那麽又一個高科技新生兒的夭折(這一次是通過唱片製造業的訴訟)可能並不會引起您的興趣。您會問“那又怎麽樣?”


  


   答案是,舊金山聯邦法院的這一訴訟引發了一個深刻的倫理問題。Napster是加州的一個成立僅兩年的在線歌曲交換服務商,到上周爲止有6500,000用戶通過它在互聯網上免費地進行音樂交換。它的失敗挑明瞭關於版權的一個關鍵問題:在這個數位化的時代,藝術家通過 作品獲得回報的權利,與公衆爲個人目的而複製和分享他們的作品的權利之間,到底是什麽關係?


  


   爲了把握這個問題,您需要知道Napster是怎麽運作的。您可以試想一下:您,或者更準確一些,您有個十來歲的女兒,她和她的朋友們都很喜歡聽流行音樂。您女兒有一張CD牒她的朋友很喜歡,這個朋友也有一張CD是您女兒喜歡的。於是她們肯定會互換CD或者把對方的CD音樂拷貝到自己的電腦裏面。


  


   這是非法的嗎?在美國不是的。美國高等法院1984年的一個法規規定,在家爲非商業用途錄製電視節目並不違法。1992年的家庭錄音法案也清楚地指出,您可以用答錄機或者其他類似設備錄製音樂,只要是爲個人的、非商業的用途。可見,已經有了很多歌曲交換的先例。


  


   現在,假設這些十多歲的孩子們發現其他很多朋友也有很好聽的歌,那麽他們開始複製這些歌曲。在這個過程中,他們當中有人可能會說:“我們應該爲所有的CD編個索引,這樣就可以知道誰有我們想要的歌了。”


  


   這難道不是個很聰明的點子嗎?這正是Napster想到的。Napster實際上就是一個交換服務的索引。它自己沒有音樂,它只是在用戶的硬碟驅動器中搜尋音樂,然後告訴其他人。換句話說,它所做的事就是給你6500,0000個新的朋友。就個人而言,他們當中任何一個在自己拷貝音樂的時候都沒有違法。但是,當他們全體地、一同開始交換這些歌曲的時候,在法院看來,就是違法行爲。


  


   這裏就産生了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少數幾個人做來是對的事情,是否在千百萬人同時做的時候就會變成錯的?


  


   直覺上,我想人們會傾向於說:“不對,單單數量的變化不應改變這裏的道德判斷。對一個人來說是對的東西,對全部人也應該是對的。”


  


   但是,假設您建立了一個網站,在上來列出所有未上鎖的鎖、車和您宿舍的地址,那麽你算不算是一個小偷?大概不能算是。畢竟您只是把這些資訊集中在一起。處理資訊並沒有犯什麽錯。如果您發現我的門沒有上鎖,並且把這事告訴別人,這是不是違法?如果別人用你提供的索引做壞事——嗨,那就是他們自己的事啦。您只不過是在練習行使您的第一修正權罷了。


  


   真的是這樣的嗎?我想大部分人會認爲這樣的索引是個餿主意。即便它是合法的,但是感覺起來卻是不道德的。


  


   但是,聰明的小孩子會大叫起來:“怎麽能這樣類推!你的東西是實在的,音樂卻是無形的。”很清楚:如果我拿走你的一樣實物,你就失去它了,可是如果我拷貝了你的歌,你還是擁有它。


  


   那麽,再試試這樣一個假設。您製作了一段非常精彩的片子,並把它放給一些朋友看了。一家音樂電影播放公司聽說了,打算花鉅資向您買下了這段影片的首播權。但是您的朋友已經將它放到了互聯網上,它一下在就流傳開來,以至於那個公司立即取消了這筆買賣,因爲它已經不是什麽新東西了。您當然沒有失去什麽實物,但您失去了更有價值的東西:您的知識産權。


  


   看來,這裏有一個合理的度的問題。如果所有的音樂都是免費的,音樂家們還會繼續創作嗎?或者說,Napster及類似的東西會減少音樂的流傳嗎?而且,即使能證明在Napster上亮相可以提高音樂家們的知名度(以及他們開演唱會的開價),難道不應該上音樂家們自己來選擇是把音樂拿去標價出賣還是免費奉送嗎?


  


   像大多數的隱私問題一樣,版權也引發了“e時代”的難題。而且,它也像隱私問題一樣牽涉到度的問題:可以告訴我的律師或會計師的事情,卻不能讓全世界都知道。6500,000樂迷對Napster的熱愛不過是證明了一個古老的格言:在付錢購買和免費獲得之間,消費者永遠選擇後者。有些人可能想免費真是太好了,以至於根本不可能。顯然,事實就是這樣的。(轉載自天涯之聲,原提交者lotustina 發表日期:2001-4-11 )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Subculture/AgainstIntellectualProperty/p2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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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j845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