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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志罡/2001.12.28/思想評論http://www.sinoliberal.com/)

有關我國《電腦保護條例》修改方案的資訊披露之後,在法律和經濟學界引起了激烈的爭論。爭論的焦點,是修改方案對軟體知識産權的保護是否過度,盜版軟體的最終用戶、尤其是個人用戶是否應該被界定爲違法者。甚至有人危言慫聽的預言,該方案一旦成爲法律,中國的千百萬視窗系統的使用者都有可能成爲法律打擊的物件,因爲在這一用戶群體中,使用正版的只是極少數。


反對者聲浪不小。若干專家學者還發表了一份呼籲書,要求合理保護軟體知識産權,強烈反對將盜版的最終用戶列入違法的範圍內。而支持者,以我目前所知,就只有薛兆豐一人。









界定産權是利益使然

産權所以要保護,是因爲財産能夠帶來收入,如果不加以保護,人們就會非常樂於損人利己。牛頓定律從來都是免費使用的,原因就是因爲它不能直接帶來經濟利益,作者賺取的主要是聲望等非金錢利益,而這是使用該定律的人搶不走的。不論財産是否有形,此理不變。我們買一台電冰箱,並不是買那一堆鐵,而是買它的冷凍服務,廠家提供保修,等於是增加了服務——也等於降低了價格,顧客對冰箱的産權並沒有因此受損。同樣的道理,買一套視窗軟體也是買它的資料處理服務,而不是買光碟或代碼本身。産品的有形與無形,只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能成爲産權保護上區別對待的理由。

軟體能夠低成本的複製,是因爲它的資訊(知識)含量高,但有什麽産品是一點資訊也不包含的呢?軟體與硬體的差別只在一個百分比而已,那並不是什麽本質的差別。事實上,一切知識都是共用品,也就是多一個人使用不會影響其他人。可口可樂如果公開了它的配方也並不影響自己的使用,那是否應該強迫其公開,以滿足公衆的所謂共用需求呢?明星的演唱會要是有空位,是否也應該允許其他人免費入場呢?軟體發展也是有成本的,收益共用而成本獨吞,這樣的生意誰也不會做。技術知識是財富,當然應該保護,而要保護就要保護得徹底。如果盜竊是犯罪,那爲什麽購買贓物就應該合法呢?不要杞人憂天。一本書可以幾個人傳看,作者不會告你侵權;一套正版軟體也可以裝在幾台機裏,微軟不會破門而入要你付錢。

産權的界定總是有限度的

沒有什麽權利是天賦的,産權亦然。保護知識産權不是因爲它應該被保護,而是因爲對創造財富有利。從來沒有不加以界定的權利——否則就不叫權利了;也從來沒有界定地絕對清晰的權利——不值得,技術上也辦不到。王怡在他的專欄文章中說知識産權不是絕對的私有産權,並說産權並不是界定得越清晰越好,還把科斯、巴澤爾等大師級人物擡出來,完全是在鑽牛角尖,因爲根本就不存在絕對的權利,一切權利都是受限制的。換言之,保護總是不可能“充分”的。

我在陽臺上種了一盆花,那是我的私有財産。但那同時也美化了環境,我是否應該向賞花的路人收費呢?答案是應該,但我不會蠢到真的去要錢。原因是産權的界定和保護也有成本,也要講成本收益分析,代價太高就不值得。

界定知識産權,並不存在技術上的困難。正版盜版一目了然,可見費用並不高。既然如此,那就應該予以徹底的保護。現在的問題,是執法部門有沒有這樣的決心和能力。

“知識均衡”的怪論

方興東和汪丁丁等反對者的另一個說詞,是知識産品的專有權和共用權應當保持均衡。他們一定是忘記了,保護知識産權的目的就是爲了知識的共用!如果沒有對專利權的保護,試問還有哪個發明人會公佈自己發明的細節呢?中國社會一直存在大量的祖傳秘方,原因就是缺乏知識産權的保護,使得發明人只能以保密的方式來保護自己的財産。同樣的道理,如果軟體總是被人共用,你看還有多少人會嘔心瀝血地開發軟體呢?以爲立法的目的僅僅是保護微軟,是短見。沒有這樣的保護,中國的軟體製造業永遠只能是幼稚園的水平。

他們也濫用了“均衡”的概念。經濟學所說的均衡只是一個邏輯的推論,現實當中並不存在。經濟學家有什麽權力來規定微軟應該賺多少消費者應該付多少呢?經濟學家什麽時候改行幹這個了?

想像出來的“陰謀”

在五花八門的批評聲音中,最令人匪夷所思的就是陰謀論。大意是說,微軟前些年縱容盜版,目的是先佔領市場,獲得壟斷地位後再高價取利。這也是所謂反傾銷的理由。也就是說,那是一個圈套,先把你套住,再慢慢宰割你。

現在問題來了。這個套到底是誰設的呢?我們看到的事實是,每當微軟推出新産品,總是人家的發佈會還沒開,咱們的盜版已經賣得如火如荼了。如果那真是一個陰謀,也只能說明微軟對中國是格外的友好,美國人花錢都用不上的東西,就先給中國人免費用了。我們感謝都來不及,還抱怨個什麽。

如果這樣的圈套真的管用,爲什麽別的公司不用?難道世上就只有比爾‧蓋茨一個人聰明?又或者,就只有他一個笨蛋,願意拿自己的心血白送人?

事實是,設“圈套”是無可奈何地的結果。微軟只是一個商業機構,從來不曾有執法權,憑什麽縱容盜版呢?這個圈套,它想不設也辦不到。

市場交易,從來都是你情我願的。誰也無權逼你把錢掏出來,微軟縱使富可敵國,也同樣沒有這個權力。它要高價宰人,你不買就是了。軟體天才有的是,磨刀霍霍的旁觀者,還巴不得微軟這麽做呢。

還需要澄清一點,就是所謂低價傾銷不過是既得利益集團的一面之詞而已,它的另外一面,就是外國的政府或公司爲本國的消費者付了帳單。如果德國人低價向我們傾銷賓士寶馬,我們是應該歡呼呢還是哭泣?別人的財富送給我們享用,難道我們還拒絕不成?先以低價佔有市場,再用高價牟取暴利,是流傳甚廣的一個神話,卻至今也找不到一個經驗證據。

超前立法沒有錯

知識産權保護的水平,各國參差不齊,某些發達國家也沒有很高水準的保護。但不能因此就說我國不能採取高於國際水平的保護。經濟落後不能成爲立法落後的理由。以爲保護知識産權是向發達國家讓步,是陳舊的觀念。正確的理解是,那的確有利於發達國家,但也同樣有利於我們自己。

中國是採用大陸法系的國家。成文法的一大弱點就是缺乏彈性,難以像英美普通法那樣與時俱進。超前立法,一步到位,可以避免今後的許多扯皮,不失爲上策。執法方面雖然難以一步到位,但可以隨著時間的推移逐步的改善。不管怎麽說,立法者充分保護知識産權的意願是完全正確的。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Subculture/AgainstIntellectualProperty/p2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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