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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dorm 看板]

作者: steffii (我的steffi) 看板: dorm


標題: 請大家聲援成大學生,也聲援大家自己


時間: Thu Apr 12 11:21:10 2001




四月十一日中午,台南地檢署的檢察官陳昆廷,率刑事警察局及台南市警局刑警隊,會同成功大學學務處人員,前往成大學生宿舍搜索,以盜拷擁有著作權音樂片的名義查扣十多位同學的電腦,對這些學生完成筆錄程序,近日內並將傳喚被告學生偵訊。而在搜索的過程中,聞訊的成大學生因為消息的不確定與快速的口語傳播,造成住宿同學乃至全校師生的恐慌,以至於出現數千人拔掉電腦硬碟四處躲避的景象,甚至女生宿舍外還出現數十數百輛機車搬離主機的人潮。這樣瘋狂的舉動一直到晚間七八點,才漸漸平息,但大多數同學依然惶惶然於檢警方面下一次動作的可能。

根據了解,檢察官以成大學生盜烤有著作權音樂片的名義,在未開立搜索票的情況之下,強行進入勝利校區第一宿舍,隨機取樣,凡打開學生電腦,一發現其中有中文mp3音樂,便即扣押整台電腦主機與該主機使用者,在扣押的過程之中,聞訊的其他宿舍學生在驚惶與不明瞭情況的情形之下,為了避免困擾,紛紛拆下電腦硬碟或直接抱著電腦主機逃避。晚間,某大報甚至在未經查證的情況之下,以「人贓俱獲」、「湮滅證據」、「成大學生販售盜版光碟相當普遍」等字眼報導此事。為了維護成大校譽,保障校園自由,並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我們一要抗議、二要說明、三要提出探討。

首先,檢察官怎麼可以在未開立搜索票的情況之下進入校園?大法官釋憲案已經解釋,未有搜索票的搜索行動是違憲的。雖然這個解釋要在七月一號之後方才生效,但對一個國立大學的數百名師生,檢警單位說闖就闖,說搜就搜,簡直不把憲法所保障的人身自由以及教育自主擺在眼裡。又,檢方並未完整採證本校同學下載、燒錄、販賣的完整過程,僅僅憑同學們電腦裡「有中文mp3檔案」或是「有盜版軟體」這樣的理由,就將同學的整台主機查扣,根本就是陷人於罪。說句良心話,台灣數百上千萬台電腦軟體裡面,有多少的比例沒有合法的作業系統?有多少的比例沒有mp3檔?更遑論屬不清的轉寄文章、遊戲、工具軟體、圖片或是影像檔?這些通通都是合法流通或是有版權嗎?照這樣的邏輯,全台灣的電腦大概99%都可以查扣了,差別指在於檢察官有沒有去搜索你家而已。這是一個很可怕的陷阱,萬一起訴成立,以此邏輯推論,路邊隨便抓到一個人都可以關進監獄。

再者,我們要強烈抗議檢方的說法和中時報系的報導。1.擁有mp3檔案並不等同於盜烤有著作權的音樂光碟,因為mp3音樂光碟裡面有許多是著作人自願並授權散佈的。2.幾乎所有搜索到的同學都僅僅擁有中文mp3檔案,而無進行光碟燒錄的行為,有的甚至在上完課回到寢室才發現整台電腦被搬走了,就算裡面有重要的檔案或報告也無可奈何。並非每位同學都有燒烤光碟甚至販賣的行為。3.所謂「人贓俱獲」、「湮滅證據」等形容詞用在所謂的犯罪行為都不一定成立的大學生身上,嚴重的侮辱成大的校譽,也讓我們全校同學因為這樣的形容而感到憤慨。今天就事論事,全台灣的每間學校的每間宿舍,甚至是每個人的電腦裡,或多或少都有各式各樣非百分之百正版的檔案,今天如果因為這樣的理由就把成大的同學當作盜匪宵小罪犯之流,與拿筆殺人何異?新聞媒體有報導的自由,但不可以傷害和污辱到我們學校以及我們的同學,中時報系應該為他們不實的報導提出道歉。

三者,我們的確到了該好好討論網路著作權流通的問題了。根據著作權法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也就是說,我們將自己家中所有的cd或錄音帶轉製成mp3並不違反法律。其他關於mp3或文章或是相片或是工具檔案等的界定,在著作權相關法律未明確規範的情況之下,根本無權以之搜索學生宿舍甚至將我們的同學定罪。罪刑法定主義,是法律對人民的保障,以美國的mp3.com一案而言,也是在法院裁決確定之後,方才禁止該國有版權的音樂經由該網站下載。今日,我們應該探討的是立法院或法律為何沒有對此事訂定相關法規,而非在不明就裡的情況下先殺後教。

今天所發生在成功大學的一切,用短短的一小篇文字無法盡述。但這件事情,在任何地方、任何學校都可能會再次重演。也許你會覺得好笑,整條路上塞滿了抱著主機到處逃竄躲避的學生,課堂裡的每個孩子背包裡都藏著硬碟,幾千通電話互相告知或警告,幾千篇的佈告慷慨激昂的為同學聲援或為自己擔心。但,別忘了,如果你忽略或容忍這樣的行為,也許下一次,因為相同或類似理由被破門而入,被扣留財產,甚至被起訴的,就是你或你身邊的每一個人。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intermargins/YouthLibFront/YouthSubculture/AgainstIntellectualProperty/p3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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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j845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