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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盈貴(律師)2000/07/18自由時報

 台北地院審結一宗訴請離婚事件,原告陳姓眼科醫師因妻子罹患「腦動靜脈畸型瘤」,近乎植物人,無法自理生活,而獲法官判決准予離婚。 判決的理由係以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所謂的「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套一句法律的專業術語,這是發揮婚姻破綻主義的精神,用以擴大離婚的原因,針對判決理由,在價值體系中,其實可以截然清楚的劃分成兩個不同部分。



 就第一個部分而言,所謂「重大事由」,其實就是婚姻破綻主義,除我國民法現行法之規定外,源自德國民法第一五六五條、瑞士民法第一四二條、日本民法第七七○條、韓國民法第八四○條。

 上述婚姻法的規範目的,幸福的追求是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因此,所謂婚姻,其實含有使家庭成員更好的意義存在,這種意義,也是婚姻這個約定中最重要的契約義務。

 因此,當夫妻共同生活實際上已不存在且不能再期待破鏡重圓或無法預期日後有任何正面的發展時,婚姻顯然已出現了破綻,准予離婚,這是符合人性的立場以及人文的互動基礎。

 然而,台北地院就本案援引破綻主義,則是不倫不類,非常不當;因為破綻主義是從積極面的整體來看待婚姻,以幸福為相互規範之意涵,讓法律能達成規範目的,而非淪於工具理性,這就像往昔認為「通姦罪」的處罰是天經地義一樣,近來的思考(刑法修正案)則是應予以除罪化,蓋通姦自屬違背婚姻的契約義務,構成離婚請求權的事由;但通姦「罪」為何侵害了配偶的貞操權或其他人格權?既然通姦是違背婚姻義務而非侵害配偶之貞操權或其他人格權,則自屬民事之違背義務,而非刑法之犯罪;如此思考,也將刑法之「罪」重新在人性及人文上定位。

 台北地院就本案之判決,表象上以破綻主義來解釋「重大事由」;本質上則恰與破綻主義的精神背道而馳。簡言之,夫妻之間的照護義務,是人性之善,人文中的核心要素,是人類社會秩序的穩定基石,因此而規定於婚姻法的法定義務之中,這是從婚姻的整體積極面來看規範目的,正如婚姻破綻主義也是從婚姻的整體積極面來看婚姻法的規範目的一樣。

 台北地院的這項判決卻將這整體的規範目的予以割裂,使得違背照護義務的,竟然可以代之以破綻主義,因此而使整體法律規範的適用不但被割裂,而且與其基石│即人文的關係相悖,甚至從人性中剝離出來,這樣的法律思考,猶如無根的蘭花一樣,將會扼殺了秩序的生命。

 陳姓醫師可以與其女友交往,也可以要求離婚,在人性及人文上均不能苛責,但是,在訴訟離婚部分,法院不適合將類此之照護義務,當做婚姻的破綻;否則法律的適用將全然違背人民對此等案件的感情與良知。



資料來源:http://intermargins.net/repression/deviant/Marriage/adultery/articles/2001Jul-Dec/20011220_pre/news/20020104b.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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